槐法案例丨一方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合同诈骗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胁迫?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23 18:25:19 点击:1次

  合同签订后一方多次违约,另一方以要报警举报其合同诈骗为由要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促使违约方尽快履约,是否构成胁迫?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张代蕙法官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有关规定法律问题。

  2022年1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墅装大理石项目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A公司的定制要求加工、铺装某别墅内大理石,在预付款到达B公司账户且双方确认加工图纸之日起30天内安装好,但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进货及安装义务。2022年5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B公司认可其多次无故拖延装修工期,并保证2022年6月22日所有石材到达现场并完成安装义务,认可违约愿意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B公司再次违约,A公司报警举报B公司合同诈骗,B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了没有货供且提供虚假物流欺骗A公司的事实,后为了弥补过错和保证合同履行,B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二、三,认可违约事实,并再次明确了违约责任:若B公司再有任何违约,返还A公司全部付款,并自愿放弃7万元保证金。后B公司仍未履约,故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B公司返还已付款19万元、扣除保证金7万元等。

  B公司辩称,承认延迟工期的行为,但不应扣除保证金。补充协议二、三系A公司以B公司已经构成诈骗犯罪可以每时每刻报警将其法定代表人抓起来为由强迫签订的,其约定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因A公司报警举报其合同诈骗而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构成胁迫?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墅装大理石项目合同》系B公司按A公司的定制要求加工、铺装大理石,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违约的应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备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又陆续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B公司辩称补充协议二、三系受强迫签订,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B公司所称的强迫是A公司以其合同诈骗要将其法定代表人抓捕等,是A公司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双方纠纷,并不存在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胁迫,且法律规定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在受胁迫人请求撤销后才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现本案中并无上述情形,B公司在答辩中并未否认补充协议二、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墅装大理石项目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解除,B公司退还A公司已付款19万元,A公司有权扣除B公司交纳的保证金7万元。

  民法典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将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可撤销,并赋予受胁迫人撤销权。

  所谓受胁迫,是指一方或第三方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受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基于其自由意志。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现实的威胁对受胁迫人进行要挟,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二是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通过要挟对方达到自身目的;三是胁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胁迫往往采用威胁对方及其亲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者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手段,但是如果一方以合法的方式向对方施加某种压力,促使其履行某种行为,就不属于胁迫;四是受胁迫方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而被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B公司所称的强迫是A公司及有关人员以其合同诈骗要将其法定代表人抓捕等,是A公司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双方纠纷,并不存在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不构成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一方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合同诈骗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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