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尚公劳务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尚公劳务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向其支付的费用明细,并和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1)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 10%的原因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20 年存在部分阶段性用工需求,为有效保障用工需求,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聘了部分辅助人员,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缓解用工紧张问题,因此导致公司在2020 年末的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 10%。
(2)整改情况自 2021 年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发行人逐步扩招用工岗位或引入自动化设备,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截至 2021 年底,发行人已将劳务派遣比例降至 4.2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后的比例从始至终保持在 10%以下。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劳务派遣人员,现有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并未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 10%,劳务派遣岗位均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
(3)相关合规风险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子公司《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处罚,不存在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出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10%的情形,该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合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对上述情形予以规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人员名册,查阅了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尚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公劳务”)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与劳务外包单位上海锦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憬保安”)签订的《安保服务外包合同》及相关结算凭证,并与劳务外包供应商及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1、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人数、占比及费用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人数及占比情况如下:
2、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的作用及泄密风险的核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岗位及工作内容如下:
(1)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要岗位为操作工及保洁岗位,主要工作内容为装片、包封、排片及厂区卫生清洁等,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关键生产环节或核心技术,不存在泄密风险。
(2)劳务外包人员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服务仅涉及保安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为:
④日常进出人员管理,服务内容不涉及公司生产环节或核心技术,不存在泄密风险。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使用劳务派遣服务及劳务外包服务均不涉及核心或关键生产环节,工作或服务内容均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不存在泄密风险。
3、关于是否存在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情形的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锦憬保安签订的《安保服务外包合同》,查阅了有关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实质特征及其区别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比对结果,在适用法律、结算方式、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薪酬发放、福利待遇等方面,发行人的劳务用工情况均符合劳务外包的特征和形式,与劳务派遣存在实质差异。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工作内容为操作工及保洁岗位;发行人报告期内使用劳务外包服务的岗位为保安岗位,负责厂区安保工作,与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存在实质差异。同时,该类劳务外包服务岗位的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低、工作重复性高、可替代性强,亦不涉及发行人的生产和核心技术,将此类用工外包给具有工作经验的保安公司,有利于减轻公司招工、用工管理压力。
本所认为,发行人劳务外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劳务外包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不存在以劳务外包规避劳务派遣的情形。
4、关于劳务派遣合规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尚公劳务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尚公劳务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向其支付的费用明细,并与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1)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 10%的原因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20 年存在部分阶段性用工需求,为有效保障用工需求,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聘了部分辅助人员,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缓解用工紧张问题,从而导致公司在 2020 年末的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超过 10%。
(2)整改情况自 2021 年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发行人逐步扩招用工岗位或引入自动化设备,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截至 2021 年底,发行人已将劳务派遣比例降至 4.2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后的比例始终保持在 10%以下。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劳务派遣员工,现有劳务派遣员工数并未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 10%,劳务派遣岗位均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公司具备拥有相应的资质,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
(3)相关合规风险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子公司《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过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处罚,不存在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出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0%的情形,该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存在重大合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对上述情形予以规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符合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动纠纷诉讼明细表、相关案件的诉讼/仲裁/裁判文书及相应的付款凭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对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诉讼纠纷情形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劳动用工纠纷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用工及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纠纷所涉金额较低,相关诉讼/仲裁均已结案,不存在对发行人各期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前述劳动纠纷不涉及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在劳动用工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报告期,维安股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司2020年末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其用工总数10%的情况且存在劳务外包。报告期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112人、31人、20人和19人。
报告期内,企业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形,公司对江西萨瑞和恒泰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为3,695.54万元、5,192.37万元和2,581.23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69%、5.47%和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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