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课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章值班备勤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4:01 点击:1次

  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实施。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内务建设,不断的提高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阳泉公安新媒体平台今日起开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宣传专栏,陆续刊发相关联的内容,希望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充分认识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重要意义,精准把握主要内容和基础要求,集中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内务建设转化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实际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值班备勤,配备相应警械武器、防护装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障随时应对各类警情任务。基层一线处警单位及警用车辆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及绳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做好装备、器材使用培训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该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二)受理群众遇到危、难、险、困时的求助,以及群众对公安民警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三)向上级报告发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状况,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依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可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可以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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