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宣传】 法律有情 法援无忧 —— 为您详细地理解阅读法律援助法(十一)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24 22:23:32 点击:1次

  原标题:【法援宣传】 法律有情 法援无忧 —— 为您详细地理解阅读法律援助法(十一)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是为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是‘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近期,小编将陆续推出关于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解读,让我们一同走近这部被称为“暖民心惠民生”的法律。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嫌疑犯、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程度,以更好保障嫌疑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值班律师工作经验,并合理借鉴外国做法的基础上,将值班律师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其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嫌疑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嫌疑犯、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作了系统性规定。

  其中,第6条规定:“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嫌疑犯、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嫌疑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嫌疑犯、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嫌疑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嫌疑犯、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核检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本条这里的“没有辩护人”指的是嫌疑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一,经济困难。法律援助的最大的目的是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轻松的享受到有关规定法律服务,因此,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经济困难是一个基本条件。

  第二,没有委托代理人。诉讼、仲裁等活动专业性比较强,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可以更充分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自己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就没有必要再给予其法律援助。因此,没有委托代理人,是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的一个条件。

  第三,具体事项类型符合法定的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是《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实践需要,适当扩大了因经济困难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主要侧重于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既包括诉讼案件,也包括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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