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入职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Eg.甲2024.1.1入职A公司,2025.1.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25.1.1,双方系补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入职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入职的时间,则构成“倒签劳动合同”。
Eg.甲2024.1.1入职A公司,2025.1.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1.1,双方系倒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主张以下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四条规定:“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倒签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后自愿补签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请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差,依法扣减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在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不是应支付冯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冯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补签劳动合同。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冯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某公司主张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冯某某放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第二款规定来看,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但是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应在与彭某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内和彭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在2021年5月6日才和彭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补签时间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时限,故某公司应当向彭某支付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进入某某酒业工作,某某酒业应当在2020年5月27日前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仲裁委认定某某酒业直到2021年3月23日才书面通知李某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某支付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导致用人单位一定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因企业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企业免除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某某公司庭审中自认由于其疏忽忘记与刘某某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故某某公司未与刘某某续订劳动合同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某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未与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某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2月19日之间共计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刘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某月工资2300元,某某公司应支付刘某某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00元。原判决以刘某某已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未予支持刘某某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956元,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入职被告公司,被告于2022年3月28日与原告补签了劳动合同。原告入职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存在,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某某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袭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的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即使企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则对于补签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仍应支付二倍工资,故上诉人某某公司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袭某某二倍工资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作为企业理应在一个月内与许某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虽于2020年6月1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鉴于某甲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导致劳动合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以至于后来予以补签,因此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弥补某甲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某甲公司应向许某清支付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905元(14476.25/月×4个月)。
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作为企业理应在一个月内与许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虽于2020年6月1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鉴于某某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导致劳动合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以至于后来予以补签,因此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弥补某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某某公司应向许某某支付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905元(14476.25/月×4个月)。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当,其事后补签行为不能免除其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贾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其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企业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虽然在贾某某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贾某某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被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补签后的劳动合同能够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期限,起到了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故一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某某公司与封某某于2023年5月4日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劳动期限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31日,双方属于补签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该劳动合同是某某公司与封某某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前提下所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某某公司与封某某之间达成了补签劳动合同的合意,封某某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时期,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因此补签行为合法有效,双方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工资”属于一种惩罚性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从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某公司虽未在一个月内与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同意于2023年5月4日签订一份劳动期限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充分说明某某公司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 如在此情况下判决企业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立法目的是相悖的。 这反而有可能导致企业在错过一个月时间未签合同后继续将错就错,或者导致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按照一审判决逻辑,补签也是要承担二倍工资。 再者,劳动者同意与企业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表明劳动没有向企业主张二倍工资的意思表示。最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括了封某某的实际用工时间,依法应认定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非补签的劳动合同未包括实际用工时间,而是从补签的时间起算劳动合同期间,除该种情形的补签才能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未能准确适用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被告虽在原告入职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23年2月3日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已涵盖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应视为被告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没提供被告在与其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原告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某某友容公司、某某开司是否应向郁某支付其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经查,2019年11月1日某某友容公司与郁某签订了自2019年5月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郁某未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应视为双方针对补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两审法院对郁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议,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马某认可某企业来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但主张系事后补签,然而即使该份劳动合同系马某补签,因马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就其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系明知的,应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马某亦未就补签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其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之间于2021年9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于2022年4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为实际入职时间,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亦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在补签劳动合同后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一、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虽然上诉人申请仲裁时,某某酒吧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2020年4月双方对劳动合同及时进行了补签,视为双方之间对此重新达成合意,上诉人无权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中,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期限自实际用工之日即2021年11月25日起。虽然原告吕某某陈述该劳动合同是补签,但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看,补签劳动合同亦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合意的体现,属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追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吕某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2月25日孙某与某商业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补签日期为2023年2月25日,此属于“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孙某与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顺丰快递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述补签行为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孙某以某商业公司“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一、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后将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补签于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此种情况表明双方已经对事实劳动合现的状态进行纠正和救济,且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既符合当事人的本意,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视为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进行了追认,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二、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与某丁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其三、张某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第三人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综上,张某元所提前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这种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已经将合同签订之前的用工时间覆盖,能证明实际用工的真正起始日期,立法目的已达到,亦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故此,本案中汤某在自愿补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再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某普公司在刘某某离职时与其倒签劳动合同,要不要向刘某某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刘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入职某普公司,2021年1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但在该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2021年1月19日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某普公司所持劳动合同载明的签署日期是2020年2月10日,该日期是刘某某在某普公司要求下修改的。该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间,已经完全覆盖了双方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故是否支持刘某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主要根据该劳动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刘某某因申请休护理假被公司要求离职以及为索要一月份工资而于2021年1月19日在某普公司准备好的离职证明、离职申请书等文件上签字的情况去看,案涉《劳动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某普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刘某某与某普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二审法院仅以刘某某签字真实,合同期限覆盖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便认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忽略了该合同期间不是刘某某自动选择的事实,且该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规定处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杨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合同书》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21年5月4日,合同书中的落款时间2021年2月1日系倒签日期。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劳动者在企业的要求下倒签劳动合同的成立日期,该倒签合同的行为不能归责于劳动者,亦不能视为劳动者对企业不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5月4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杨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客观存在,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情形。根据杨某某的月工资标准,本院认定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138元。
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事后的“倒签”行为并不能抹杀双方实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某某幼儿园仍应向王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倒签劳动合同,往往是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补签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虽然宋某某在倒签劳动时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行为,但该倒签行为有规避二倍工资的嫌疑,有违诚实守信原则,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1日倒签的劳动合同对2022年8月31日之前不具有约束力,仍应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综上,一审法院支持某某公司支付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因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倒签劳动合同”是企业规避二倍工资的做法,故倒签事实如果成立,某某五金公司应承担迟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罗某某应就其主张的倒签劳动合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罗某某举证“筑家五金(35)”工作群王某飞发布的群公告内容证明合同存在倒签事实,虽然某某五金公司质证认为该群公告通知的对象不包括罗某某,但罗某某系该微信群的成员,王某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所发布的群公告是针对“大家”,即通知对象是该微信群成员中的全体员工,理应包含罗某某在内,况且其明确要求签约时间留白,与罗某某的主张一致,鉴于实践中要证明合同倒签事实的难度系数较大,不应对劳动者就倒签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过于苛刻,在罗某某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倒签合同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应采信罗某某的主张,确认双方于2020年12月23日倒签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某某五金公司应向罗某某支付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倒签劳动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企业规避二倍工资、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第一份《劳动合同书》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某保安公司应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即22490.38元(2044.58元/月×11个月),李某对仲裁委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21945元不持异议,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以其主张为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某某公司主观上存在以和解及倒签劳动合同的形式来达到逃避二倍工资惩罚的故意。因此,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某公司采取此种方式不能掩盖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故,某某公司应当支付江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根据江某的工资流水、实际工作期间判决某某公司向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10.25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参照上述规定,倒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现,在本案当事人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张某某虽称该劳动合同系某某置业以不发工资为由威胁所签,但其并无证据证实,故对于张某某索赔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主张已与李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倒签2020年5月1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2020年11月6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内容,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向李某某发送劳动合同文本图片,李某某表示认可,并称纸质的先放在孙某那儿,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李某某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双方真正签署了劳动合同。某某公司虽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微信中所发送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已对双方劳动权利及义务予以明确,并事实亦在履行相关合同内容,在无其他可推翻该劳动合同所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反驳证据情形下,该劳动合同即为约束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而双方均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故该劳动合同内容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该劳动合同内容履行,该情形实现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司法目的,本院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系于2020年11月16日倒签劳动合同,但李某某在微信中未表示异议,视为其接受该倒签行为,据此,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某某公司要求无需向李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冼某某同意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其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时期。冼某某主张宝某公司以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胁迫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冼某某提交的录音文字材料等证据中未见该情况,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冼某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不予维持。
在贺某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双方已经倒签劳动合同,且合同开始时间与贺某实际入职时间一致,贺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视为双方对倒签劳动合同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贺某诉求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理据不足,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补签劳动合同后企业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倾向于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形已经存在,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企业承担支付企业二倍工资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倾向于认为企业与劳动者无论是广义的补签行为还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都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属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追认,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两种观点势均力敌,无法确定哪一种为主流观点,如遇类似案件,建议检索当地的文件规定与裁判口径。
关于倒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倾向于认为事后的“倒签”行为并不能抹杀双方实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倒签行为有规避二倍工资的嫌疑,有违诚实守信原则,且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种观点是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倾向于认为倒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从目前的检索结果来看,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主流观点,如遇类似案件,建议检索当地的文件规定与裁判口径。
资深媒体人 凌云华夏春秋传,雄笔史记五千年,山河群星皓月乾,英烈肝胆照人间。将军横刀浴血战,文星拿笔为刃贤。笔耕翰墨绘江山,万篇锦文信仰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