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四个维度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3-08 09:12:26

  对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购买招标文件后,应首先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虽然招标文件的制定由招标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负责,之所以建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除了审核其中对自己不利的因素之外,对于中标可能性较大的项目,也应防止在中标后,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法因素而被废标。在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时,建议从以下四个维度予以考虑。

  我们在购买招标文件后,首先要审核公示期是不是合乎法律,如果公示期短于法定期间,应尽快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异议。

  对于资格条件的审查,主要从是否遗漏法定条件及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两个方面审查。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对于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主要由财政部门认定。实务中最重要的包含: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以已被废止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招标文件的设计,导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只有一款产品等情形。

  对于业绩能否作为资格条件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政府采购项目虽无明确规定,但因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于资格条件的合理性负有较强的说明义务,因此业绩通常只作为加分项。

  对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部分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合同,未要求提供投标人实际履约情况的证明(法律服务项目中应要求提供服务的品质监督表),无法证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最终可能因该条规定的不合理设置影响了采购结果而导致废标。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注意避开将六种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即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上六种条件来判断企业的优劣,这种评标思维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微企业的正当权益,削弱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导致不少中小微企业丧失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对投标人形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该条规定是实务中最容易导致废标的情形之一。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违反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该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