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支招】教你正确签合同(上)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26 21:37:49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进入新一波的回升周期,老百姓经济交往同频进入了一波频繁期。挣钱很重要,但一定要把合同签好喽!在经济活动中,最重要、也最让咱老百姓关心的就是“合同”,一份好的合同不但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又可以制约不诚信行为。南阳中级法院民三庭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向大家评评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2016年7月份,南阳市区某吊顶门市部与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签订了一单生意。合同约定由吊顶门市部为装修公司中标的某建筑提供住宿吊顶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装修公司共欠付吊顶门市部工程款28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内付清工程欠款。到期后,装修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吊顶门市部经营者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支付欠款。法院一审以陈某并非合同主体及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并非法人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级法院民三庭通过调解,最终在陈某作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装修公司向其支付了工程款。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所经营的某吊顶门市部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起诉时应以字号作为原告。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并非法人机构,且未领取营业执照。陈某主张权利的正确方法应以所经营的字号为原告,深圳某装修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一对原被告,陈某错了俩。也难怪稳赢的官司却打输了。

  法官提醒:合同主体是合同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主体是自然人的,要主动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是法人的要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当地考验查证其生产经营情况,是非法人组织的,还要弄明白其是否经过登记、实际经营者及出资、设立人情况,并进一步了解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情况,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2015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刘老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唐河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售与刘老师。合同特别约定“待买受人房款全部付清时,出卖人交付房产证给买受人”。当月,刘老师就把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但却一直未得到办理房产证的承诺。2017年,刘老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称,所售房屋早已达到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未的原因是刘老师未缴纳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刘老师很纳闷,认为当时开发商曾口头承诺,这些费用不用自己出,现在再以此抗辩,完全是说话不算话。法院最终以刘老师未按规定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税费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契税、住房专修资金、登记费应由房屋买受人负担。且由买受人支付该三项费用也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易习惯。我国合同法规定也很明确,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进行。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待买受人房款全部付清时,出卖人交付房产证给买受人”,但并未明确办理房产证的税费由谁承担,故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故此,法院最终判决刘老师败诉。

  法官提醒:群众签订合同除应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应对合同内容特别是履行方式及权利义务进行无歧义的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时,互相说不清。出现口头、短信、聊天记录等形式的变更约定,也要及时签订确认书或补充合同进行明确。

  2015年7月,某矿产品公司经人介绍与某采矿公司合作开展采矿事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矿产品公司对双方意向矿坑来投资经营,并负责采矿前期投资及施工费用230万元,采矿公司负责协调职能部门及处理矿区群众纠纷。所产生利益双方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成。合同签订后,矿产品公司依约履行了前期投资。2016年4月,双方在生产的全部过程发生纠纷,经协商另签订了一份《矿坑转让协议》,约定采矿公司三个月内支付矿产品公司260万元,逾期按月息2%支付利息,矿产品公司退出经营,矿坑由采矿公司自负盈亏。后采矿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矿产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采矿公司支付260万元及利息。南阳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矿产品公司与采矿公司均未取得涉案矿区的采矿权。遂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及《矿山转让协议》无效,采矿公司返还矿产品公司前期投资的230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需获得批准并申领采矿许可,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矿产品公司与采矿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合同,虽名义上不涉及矿产开采,但实际处分的却是矿产的开采问题,两个合同本身也存在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而该两份合同均属无效。

  法官提醒:合同无效的前四种情形好掌握,只要自身主观上没有恶意,就很少触及。对第五种情形,就要求合同签订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内容所可能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必要的了解,看看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违法的合同一定别签。

  2016年春,家住新野县城的孙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购买厂房协议。协议约定,孙女士先期支付陈先生购房款200万元,陈先生交付厂房。待厂房过户后,支付剩余的100万元。孙女士如约支付了前期费用,并对厂房做了改造,投入生产。可陈先生却迟迟未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孙女士无奈,只好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发现,早在双方签署协议之前,陈先生已将厂房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且贷款未还,根本不能过户。在法官的释明下,孙女士追加贷款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先代陈先生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然后再由银行和陈先生协助孙女士办理厂房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陈先生在转让厂房之前,已将厂房做抵押,且其在转让过程中,未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孙女士。考虑到厂房升值及孙女士已实际使用等真实的情况,确认合同无效将会让善意的陈女士权益受损,而恶意隐瞒的陈先生将从中获益。法官在征得银行及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了前述判决,即较好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又保障了陈女士及银行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买卖合同中,一定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详细查验,确保标的物无纠纷、无争议、产权明晰无瑕疵,同时对有必要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车辆、大型机械设备等,一定要提前做足法律功课,到登记机关对标的物现在的状况进行查询,交付价款之前,最好还要对标的物进行预登记,避免因审查不细而落个人财两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