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天天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八)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28 02:02:47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地处理,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设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检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在办案区开展办案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执行拘留、抓捕等任务时,应当评估安全风险,制订预案方案,周密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时,应当明确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和工作对象安全。

  公安民警执行询问、讯问、押解、看管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发生违法嫌疑犯袭警、脱逃、暴狱和自伤、自残、自杀等案(事)件。

  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现场勘验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件)。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枪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理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理应当定期对进行仔细的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的日常维护保养,最大限度降低故障率。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理应当加强对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依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最好能够降低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严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五)训练结束后统一组织验枪,彻底清查和剩余弹药,防止、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达成目标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监督管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公安民警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车辆定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警务活动。

  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应当依规定穿着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公安民警不得驾驶警车。公安民警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订消防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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