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及律师值班指派规则(试行)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5-01-24 04:23:48 点击:1次

  为进一步增强丰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实效,不断的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值班工作质量,结合丰台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特制定规则如下:

  轮流指派规则是指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援中心)在具备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中按照顺序轮流原则依次选取具体服务机构的规则。目的是确保服务机构能够相对均衡地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服务。

  普通案件按刑事案件、民事及行政案件三个类别分别轮流指派;除群体性案件外,法律援助服务律师每人每月承办案件原则上不多于5件。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由区法援中心结合工作实际要,统一安排值班律师轮流参与值班工作。

  (一) 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第一先考虑指派受援人自主选择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以上规定简称为“点援制”)当案件符合“点援”情况时,区法援中心按照“点援优先、统筹安排”的原则指派。【点援制】

  (1)受援人选择 “点援”援助律师的,本人必须亲自到区法援中心现场提交申请,经区法援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采取点援制。

  (2)各值班站点接待的“点援”申请人的援助申请,由区法援中心按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3)严禁值班律师“诱导”受援人“点援”值班律师及所在律所,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原则上每月每名法律援助办案律师采取点援制指派的案件不允许超出5件。

  (4)受援人未提出明确“点援”要求,但对律师、律所所处区域、律师性别等方面具有特别的条件的,区法援中心按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二)受援人在案件前一诉讼程序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指派给案件前一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办理。【同案二阶】

  (三)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军人军属、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依法依规健全配齐法律援助专业律师服务团队,优先为受援人指派熟悉相关群体身心特点、具备突出专业优势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专业律师办理。【特殊群体】

  (四)涉黑涉恶、涉密、上级单位督办专案、有重大社会影响、存在矛盾纠纷激化隐患、可能产出重大舆情、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特殊案件,由区法援中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律所、律师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及执业经验等综合情况统筹进行指派。【特殊案件】

  (五)农民工群体讨薪、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团伙犯罪等涉及多名受援人,或案件办理流程标准化程度高、存在规模效益的群体性案件,可以由区法援中心按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集中统一指派。【群体性案件】

  (六)民事案件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期;刑事案件距离结案日期不足10日;相应案件距案件开庭日期不足7日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指派的,由区法援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随机指派。【紧急指派】

  (一)律所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指派,书面向区法援中心作出说明,经中心审查,理由客观合理的,暂不予指派;服务机构两次以上没有办法接受指派的,退出该相关工作。

  (二)律所或律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受援人利益的,书面向区法援中心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暂不予以指派。

  (四)因律师事务所被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整顿,不具备继续办理案件或参与值班的,暂停指派。

  (五)在司法部、市区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中出现不合格案件的,不再指派该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六)值班律师因接待咨询工作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确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不再指派该律师值班。

  (七)承办案件的律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律师确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不再指派该律师办理案件。

  四、本规则目的是逐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值班工作和援助案件办理的总体质量,并形成法律援助工作与行业处罚惩戒工作的衔接联动;对于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不符合规定标准法律援助的情形,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移送。

  五、本规则自2024年10月23日起试行,由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该注重过度值勤的问题了
下一篇: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热预备就绪 10月27日起连续升温